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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争议焦点为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其父母资助,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此外,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承担存在较大分歧,矛盾激化,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长期实施家暴及双方分居事实;被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试图证明父母出资性质。鉴于双方争议较大且存在家暴情节,法院在庭前及庭审中多次组织诉前调解及庭中调解,引导双方理性协商,重点围绕房产分割比例及家暴赔偿金额进行磋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彭某所有,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周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3. 被告周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并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5万元;4.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调解及裁判中应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房产分割与家暴赔偿争议,既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司法温情与公平正义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