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杨某某名下。现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由杨某某父母出资,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依法分割。特殊情节在于,王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杨某某辩称该出资明确赠与己方,且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权属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及女方哺乳期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父母出资时的口头约定为赠与双方;被告则提交书面声明及证人证言,主张出资系对其个人的单方赠与。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法庭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杨某某所有,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综上,判决支持原告王某某关于离婚及获得相应财产补偿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在权属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裁判平衡了财产公平分割与弱势群体利益保障,为类似涉孕期、哺乳期离婚案件提供了典型参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人文关怀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