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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诉讼中约定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但需补偿朱某折价款。离婚后,李某未按约履行补偿义务,朱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主张该房产实为其借名登记,并提供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佐证。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存在权属争议线索。朱某坚持要求立即拍卖房产以受偿债权,而李某则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产尚存抵押且价值波动,要求暂缓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财产约定在离婚后的执行效力及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生效判决书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主要证据。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已部分履行补偿义务,并申请评估房产现值。案外人王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通讯记录,试图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法院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询问当事人关于房产处置方案的意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且双方对执行标的存在重大争议时,允许原告撤回申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避免了执行权对实体权属争议的过度介入,为后续通过诉讼确权提供了空间。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