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持有某科技公司30%股权。于某主张该股权及对应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辩称股权系婚前取得,且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实际收益可供分割。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执,沟通破裂。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上述股权权益。审理中,双方对股权估值及是否存在隐匿收益存在重大分歧,案件焦点集中于股权性质的认定及投资收益的计算。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专业股权估值及电子数据取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进行。原告于某提交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张某持有股权及存在资金往来。被告张某提交了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主张公司无盈利且股权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对股权性质及收益情况进行了书面核实。
判决结果
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原告于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在涉及复杂股权分割且证据尚不充分时,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诉讼策略的灵活性。同时,提示当事人在主张股权分割时,需充分准备关于股权性质及收益存在的扎实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