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王某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2022年,因感情破裂,陈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为王某某婚前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且陈某某对家庭贡献较大,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补偿。王某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价值认定及补偿金额计算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入书面审理。原告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婚后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主张共同还贷及贡献;被告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产权登记信息,证明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证,核实了婚前购房事实及婚后共同还贷金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XX区的房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依法补偿。裁判体现了对非产权方家务劳动及经济贡献的认可,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