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系夫妻,沈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沈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沈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提起离婚诉讼。沈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非军人配偶单方提出离婚需经其同意,且涉案房产系其父母婚前出资,应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谢某认为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且沈某存在过错,要求分割房产增值及共同还贷部分。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贡献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依法向沈某所在单位核实其军人身份及婚姻状况。针对房产价值争议,谢某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涉案房产当前市场价值及婚前首付比例。沈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主张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与事实查明。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沈某所有,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融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单方提出离婚虽受限制,但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厘清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分割规则,既保护军人婚姻稳定,又公平保障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军人特殊保护与夫妻财产公平分割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