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邓某某从事商业活动,收入稳定且拥有多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经济支配权产生分歧,陈某某主张邓某某未尽扶养义务。现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邓某某提供离婚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以及邓某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及收入状况证明,用以佐证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的事实;被告邓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其经济能力及家庭财产状况。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邓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其他事项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即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强调了婚姻解除后对困难方的基本生存保障,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