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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赵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徐某某怀孕,期间赵某某因个人经营产生大额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某认为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自己处于孕期,主张离婚并要求确认该债务为赵某某个人债务,同时要求分割房产。徐某某诉称,赵某某隐瞒债务,且房产虽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应属共同财产。赵某某辩称债务用于经营,房产系父母赠与个人。双方因债务承担及房产归属产生激烈争议,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并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原告徐某某处于孕期,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怀孕证明、银行流水及购房合同等书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房产购买事实。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借款合同及经营账目等书证,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经营。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房产出资来源,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期离婚诉讼中债务认定的严格标准。法院强调,仅凭一方主张不能轻易认定债务为个人债务,需结合资金流向。同时,体现司法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在证据不足时驳回离婚诉请,维护家庭稳定,避免妇女在弱势时期承担不当债务风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