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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邓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存在争议。邓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涉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吴某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吴某认可邓某家务贡献,但认为邓某有工作收入,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双方就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未能达成一致,邓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邓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长期承担家务及家庭开支情况;吴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主张自身经济状况及邓某具备劳动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官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邓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及债务纠纷。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离婚案件中,即便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仍应依法保障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军人特殊身份保护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贡献者的认可及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