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韩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韩某某父母主张该房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谭某某现处于哺乳期,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韩某某则辩称父母出资应视为对自己一方的赠与,且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其分割请求。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激烈争议,谭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当事人申请再审。审理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拆迁安置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并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房屋市场价值。韩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意向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及产权登记效力,结合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谭某某处于哺乳期且承担主要抚养责任,房屋所有权归谭某某所有;谭某某向韩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分三年付清;韩某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涉及哺乳期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依法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