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审理中查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实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辩称房产系其个人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仅补偿原告,拒绝分割房屋所有权。因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曾某某围绕房产性质及家暴事实,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报警回执、验伤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胡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对房产分割比例提出异议,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婚后还贷凭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曾某某所有,原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应获得适当照顾。法院依据家暴情节及贡献大小,判决房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并支付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