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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因陆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裂痕,麻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车辆及动产的分割。陆某主张部分动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属个人财产或对其个人的赠与,且认为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麻某则主张所有财产均为婚后共同取得,要求依法分割。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财产来源的复杂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价值认定存在较大分歧,需通过专业鉴定明确财产归属与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车辆及动产,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原告提交了购车发票、转账记录及鉴定报告,证明财产为婚后共同取得;被告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部分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综合全案证据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涉案车辆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向被告陆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三、其余动产按鉴定价值平均分割,双方互付差价补偿款。驳回被告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需公平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专业鉴定厘清财产性质,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