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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于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判决谭某某获得该房产所有权,于某某需配合办理过户。判决生效后,于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谭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保障,且于某某行为严重侵害谭某某财产权益,争议核心为过错方拒不履行财产分割义务的强制执行及损害赔偿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执行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房屋权属证书及于某某擅自抵押的合同复印件作为物证及书证。于某某辩称房屋抵押系善意第三人,且子女由其抚养,拒绝配合过户。法院经听证,核实了抵押登记时间及于某某的主观恶意,认定其阻碍执行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原告诉请。责令于某某在十日内配合谭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解除该房屋上的抵押登记。若于某某拒不履行,由法院强制腾退并协助办理过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于某某承担。同时,确认于某某需另行支付谭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过错方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时,法院可强制解除抵押并协助执行,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的优先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