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长期对谢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谢某身心受损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谢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鉴于其生活困难及于某的过错行为,请求于某提供经济帮助。于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否构成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帮助金额裁量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谢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于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其具备一定给付能力但反对高额补偿。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谢某与于某离婚;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谢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存在家庭暴力背景下的适用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生存权的保障。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化解了矛盾,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