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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陈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审理中查明,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及抚育子女,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目前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而陈某某作为军人享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住房补贴,具备相应的经济帮助能力。双方就离婚及经济帮助问题争议较大,沈某某主张依据法律规定获得适当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无业证明及子女抚养记录,证明其生活困难及家务贡献;被告陈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收入证明,认可其经济能力但辩称不同意离婚。法庭重点围绕沈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陈某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进行质证,并组织了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军人一方具备经济帮助能力,而另一方因抚育子女等承担较多义务导致生活困难,法院应依法支持经济帮助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