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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婚后育有一子。徐某长期在外务工,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责任。婚姻存续期间,徐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个人赌博及挥霍,导致家庭积蓄耗尽,李某陷入生活困难。李某主张该债务为徐某个人债务,并要求徐某承担离婚经济帮助。徐某辩称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李某有劳动能力,拒绝提供帮助。双方因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争议巨大,诉前调解未果,李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徐某借款用于赌博及自身生活困难状况;被告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主张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查明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李某生活困难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被告徐某所负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因赌博等恶习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当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