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刘某婚前首付购买,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且刘某父母在婚前曾提供部分出资。彭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刘某则认为房产主要源于其个人及父母出资,应归其所有,仅补偿彭某共同还贷部分。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公平原则,对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进行综合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提交了房产证、婚前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凭证,主张房产主要为其个人财产。原告彭某则提交了婚后共同还贷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婚后家庭收入主要用于还贷及家庭开支,且女方在哺乳期对子女抚养有实际贡献。双方对房产现值评估无异议,但对补偿比例存在较大分歧。法院通过审查书面证据,确认了婚前首付、父母出资及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刘某所有,刘某需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婚生女由彭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4.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解决了财产纠纷,又降低了诉讼对抗性,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较好的社会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