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林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郭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林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使其享有部分产权,诉请分割。林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郭某未参与还贷,拒绝分割。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郭某主张因照顾子女付出较多,要求多分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为林某个人财产,驳回郭某分割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强调装修出资凭证及家庭日常开支由郭某承担的事实,认为实质公平应予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上诉人郭某提交了装修合同、付款流水及家庭支出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其对房屋有实质贡献。被上诉人林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证明及房产证,主张房屋权属清晰。双方围绕“父母出资性质”及“装修投入是否构成财产分割依据”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或装修投入虽可获补偿,但不改变房屋权属性质。裁判体现了物权登记效力与婚姻家庭公平原则的平衡,对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的分割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