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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沈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沈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焦某某身心受损。双方协议离婚时,因房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沈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部分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焦某某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应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并确认债务分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拆迁安置协议,证明家暴事实及房产来源;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借条,主张部分债务为个人债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鉴定,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综合认定财产性质及债务归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向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二十万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三、因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其应向焦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并强调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的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