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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周某某主张麻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其自身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务及照顾老人责任,现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麻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经济帮助金额有异议,认为周某某有固定收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帮助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诉前调解未果,遂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家务劳动证明等电子数据,佐证其主张;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是否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以及原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被告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其婚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补偿及离婚后的生活帮助;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与家务补偿的适用界限。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对非军人一方家务劳动价值及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救济,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公平保护,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