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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利用其掌控家庭主要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低价转让名下房产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调取银行流水,发现江某某在离婚前夕有异常大额资金流出。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剩余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徐某某主张江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少分或不分给江某某相应财产,并请求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房产过户记录及亲属转账凭证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江某某辩称上述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了相关资金流向,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江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被告江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判决被告江某某少分,该部分财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四、鉴于原告抚养子女且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江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抚养子女一方的倾斜保护。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精准认定隐匿行为,强化了婚姻家事审判中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威慑力,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