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婚后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董某主张该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要求单独所有;彭某则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争议焦点在于车辆权属认定及动产价值评估。董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彭某曾口头承认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由董某出资购买,该视听资料成为关键证据。双方对动产的具体价值及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董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结合车辆登记信息及出资流水,对财产性质进行认定。鉴于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围绕车辆归属及动产折价补偿方案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车辆归彭某所有,彭某向董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八万元;其余动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互不追究。双方签署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再审程序中,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法院在财产分割争议中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裁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