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曾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系夫妻,婚后感情渐淡。麻某主张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且麻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生活困难,请求曾某给予经济帮助。曾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争议焦点在于麻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麻某提交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曾某存在过错及家庭开支情况;曾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麻某与曾某离婚;曾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麻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其他争议事项不再追究。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强调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融合的理念,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