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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被告名下。2022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8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并声称用于“家庭应急”,但无法提供合理用途凭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双方协商离婚及财产分割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因被告隐匿财产而多分财产,同时请求被告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同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审理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为查明资金真实去向,法院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审计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合理债务清偿,进一步佐证了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商品房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针对被告隐匿的80万元存款,鉴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该部分财产由被告少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70%,即56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审计鉴定查明资金流向,严格适用“隐匿转移财产者少分或不分”的规定,有效制裁了不诚信行为,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财产秩序的保障力度。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