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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儿尚处哺乳期,原告主张因被告长期在外工作且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原告独自承担育儿及家务重担,生活陷入困难,诉请被告给予离婚经济帮助。被告辩称双方共同财产足以覆盖生活开支,且原告有稳定收入,不符合“生活困难”法定要件。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备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育儿支出凭证及社区证明等电子数据,拟证明确实存在经济压力;被告提交工资单及家庭资产清单进行抗辩。双方围绕“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证据效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严格认定标准。在夫妻共同财产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即便一方承担较多育儿责任,亦不当然构成法定困难。裁判旨在平衡保护弱势方权益与维护财产分割公平性,防止经济帮助条款的滥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