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因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杨某某辩称,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其父母出资,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故不同意分割或要求少分。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出资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定性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购房事实及登记情况;被告提交了其父母向开发商支付大额款项的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出资来源及口头约定。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为赠与一方的情形下,结合登记情况及出资来源,法院需综合考量公平原则。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不公开审理的程序价值,为类似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