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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何某长期在外务工,杨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及子女抚养教育义务,并因照顾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无固定收入来源。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杨某主张其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且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及一千零九十条,请求何某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及经济帮助。何某认可离婚事实,但辩称自身收入微薄,无力承担额外经济帮助,拒绝支付补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及家务补偿的法定条件,以及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子女学校缴费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照料家庭及子女,经济状况拮据。被告何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证明其收入有限。合议庭结合双方举证情况,重点审查了杨某在婚姻中的贡献度及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程度,并当庭询问了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及后续履行的具体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杨某抚养,何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离婚经济帮助款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综合考量其贡献与困境,依法支持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内部隐性劳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弱势方生存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