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婚后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韩某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谭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谭某某所有,韩某某配合过户。因韩某某拒绝履行,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韩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属个人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谭某某则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韩某某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其放弃房产份额系对过错方的惩罚性补偿。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效力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重新认定,执行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家暴报警记录、医疗诊断书及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韩某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转账记录,主张房产包含其个人财产份额。法院经审查证据,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未组织开庭质证,仅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执行阶段对实体争议的审慎处理。在涉及家暴等特殊情节的离婚财产分割中,若当事人对协议效力或履行产生新争议,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实体问题,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与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