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胡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胡某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目前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无异议,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较大分歧。胡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收入流水,试图证明其经济困难状况及被告的支付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内容为双方就离婚及经济帮助事宜的沟通录音,旨在证明被告曾口头承诺给予帮助但事后反悔。被告冯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录音内容存在断章取义,且其自身亦面临经济压力,无力承担高额帮助款。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具体数额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胡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审慎适用。在当事人因隐私顾虑或证据不足选择撤诉时,法院依法保障其处分权,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应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与合法性,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