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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赵某某在麻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用于其个人挥霍,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麻某某主张该债务为赵某某个人债务,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赵某某辩称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要求麻某某共同偿还。双方因债务性质认定及分割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协商无果,麻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债务为赵某某个人债务并由其独自承担,同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麻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第三人李某的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借款流向及用途;赵某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消费凭证,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原告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债务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性质认定至关重要。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在庭外达成和解或调整诉讼策略,司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提示公众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规范举债行为,明确债务用途。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