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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高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国籍)与高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高某所有,高某需向麻某支付补偿款。离婚后,高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分割协议有效并强制执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高某长期居住于境外,且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在婚前部分出资,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质为个人财产,麻某无权分割。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高某身处境外且未到庭,法院依法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财产分割约定及高某违约事实。高某通过境外律师提交了其父母出资证明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意见书,主张适用其国籍国法律认定房产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一方身处境外且主张出资性质争议,只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予以尊重。同时,书面审理在涉外送达困难时的程序正当性得到确认,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