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于某需向谢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50万元,以弥补谢某因抚育子女及协助于某工作所付出的额外义务。判决生效后,于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谢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经济帮助金的性质及具体金额产生争议,谢某主张于某隐匿境外收入,申请对用于评估其履行能力的财产进行鉴定。于某辩称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非经济帮助,且已部分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范围及于某的实际履行能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财产鉴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谢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于某境外资产状况的鉴定意见,主张于某具备全额履行能力。于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收入证明,抗辩其履行能力受限。法院经审核书面材料,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双方提交的履行凭证。
判决结果
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责令于某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30万元;驳回谢某其余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的执行标准,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时,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合理确定履行额度,平衡双方权益,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