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原告)与曹某某(被告)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曹某某名下,首付由曹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2023年5月,韩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韩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及共同存款。曹某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出资,应归其个人所有,且韩某某处于孕期,不同意离婚。本案涉及孕期保护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父母出资及还贷情况)、结婚证及医院孕检报告。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贡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某在诉讼期间怀孕,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本案中,韩某某作为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予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韩某某处于孕期,经法院释明,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女方在孕期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合法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通过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又维护了家庭稳定,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