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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于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子女责任,导致职业发展受限,收入显著低于蒋某。现双方感情破裂拟离婚,于某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蒋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及离婚经济帮助。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社区证明,证实自身收入较低及家务承担情况。蒋某认可于某承担较多家务,但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于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严苛条件,拒绝支付额外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于某的经济困难程度及蒋某的负担能力,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及各自贡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适用的严格界限。法院强调,经济帮助旨在救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而非对家务劳动的单纯补偿。若当事人虽承担较多家务但具备劳动能力且无显著生活困难,仅凭家务贡献不足以单独支撑经济帮助请求,需结合具体经济状况综合判定,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精准把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