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首付款及后续还贷主要来源于周某某婚前个人存款及婚后收入混合账户。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周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赵某某抗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价值认定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周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婚前积蓄及婚后共同收入。赵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需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驳回赵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能通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另一方婚前财产或婚后共同收入,法院可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非登记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电子数据在家事审判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为类似复杂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