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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高某某长期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博某某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离婚诉讼中,博某某主张高某某存在过错并请求经济帮助。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存在争议,高某某辩称已尽扶养义务。博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难。高某某认可家暴但认为博某某有工作收入,拒绝额外经济帮助。法院需认定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请求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博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重点辩论家暴行为与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的关联性。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听取双方最后陈述,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四、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博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并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