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郭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沈某某虽有一定收入,但需承担子女抚养及家庭日常开支,经济压力较大。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但沈某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郭某某给予经济帮助以维持基本生活。郭某某辩称自身亦无财产可供分割,且沈某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帮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沈某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郭某某的劳动能力及健康状况进行鉴定。郭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强调自身无财产。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经济状况,认定郭某某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二、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及帮助方式的灵活性,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