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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婚后朱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同时,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且涉及焦某某亲属作为第三人主张部分财产权益。焦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财产、获得家务补偿及损害赔偿。审理中,焦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家务支出凭证。鉴于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及财产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物证(如受损物品照片、医疗单据)及书证(报警回执、家务支出明细)。被告朱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参与书面质证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证据的真实性及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合理性,并结合第三人提出的财产异议进行综合研判。

判决结果

原告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对家务劳动价值及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关注。在涉家暴及复杂财产析产案件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同时提示当事人应妥善固定家暴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便撤诉亦不影响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