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期间徐某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陈某某身心受损。离婚诉讼中,陈某某主张徐某某存在过错,且自己因照顾家庭及遭受暴力影响,劳动能力受限,请求经济帮助。徐某某认可暴力事实,但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帮助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无过错方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获得离婚经济帮助,以及帮助金额的具体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举证,陈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证实家暴事实及自身健康状况;徐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其经济能力及财产分割情况。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经济帮助请求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关系;二、徐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其他事项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身心受损导致生活困难时,可依法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涉家暴案件的经济救济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