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与曾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麻某与曾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中国籍)与被告曾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但感情逐渐破裂。麻某主张曾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因语言障碍及文化差异,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承担家务及照顾子女责任,导致其职业发展受限,经济能力较弱。现麻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请求曾某给予经济帮助。曾某辩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拒绝额外支付帮助金。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具体认定,争议焦点在于麻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曾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麻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曾某曾口头承诺在离婚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但该证据因缺乏其他佐证,证明力有限。法院重点审查了麻某的收入证明、房产情况及曾某在境外的资产状况,以判定经济帮助的可行性与数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麻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的认定标准,强调在财产分割之外,对弱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应依法给予适当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