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近年来,被告彭某某多次对原告实施肢体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独自抚养子女;被告则承认部分暴力行为但辩称系家庭纠纷,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归属持异议。双方就离婚经济补偿及经济帮助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原告特别提出因长期遭受家暴及照顾家庭导致自身劳动能力受限,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书证,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自身受损情况;被告提交了部分家庭收支凭证,试图证明家庭共同财产状况。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经济帮助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引导双方理性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冯某某抚养,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四、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原告生活困难,被告另行支付原告经济帮助金人民币3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无过错方的实际困难情况,判令过错方给予经济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