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郭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中国籍)与被告郭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18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首付及贷款主要由被告父母出资。2022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份额,并因被告存在涉外婚外情过错,主张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房产系其父母对个人的赠与,且原告提交的所谓“出轨”证据仅为模糊的境外视频截图,真实性无法核实,拒绝分割。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但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身处境外且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书面证据效力,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境外拍摄的视频片段及翻译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则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声明,证明房产系其父母单方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及关联性,以及出资性质的法律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无明确约定,倾向于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同时,强调涉外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模糊的视听资料不足以认定过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严格审查及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