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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中国籍)与被告王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并提供了一份经公证的境外资金转账记录,声称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原告则反驳称,该笔款项实为被告父母在婚后赠与双方的资金,且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由于被告长期居住在国外,无法回国出庭,案件涉及涉外送达及境外证据的认证与翻译问题,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身处境外,法院依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完成送达。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律师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银行流水及翻译件作为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据。考虑到被告无法到庭,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出资来源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质证,并对境外证据的认证程序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董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50万元;三、驳回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标准,特别是经公证认证程序的必要性。同时,确立了在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双方共同还贷或父母出资情形下,如何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及补偿计算规则,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