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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博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双方就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蒋某认为博某主张过高,博某则坚持其实际付出与困境。该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子女抚养安排,隐私性强,双方最终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及双方尊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婚姻及子女抚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博某提交了家务劳动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及收入流水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经济困难及家庭贡献;蒋某提交了房产证明及涉外婚姻登记材料。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合理数额及履行期限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蒋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博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博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子女由博某直接抚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通过不公开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争议,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