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胡某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后感情渐淡,胡某长期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韩某在哺乳期期间,因胡某过错行为导致其身心受损,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韩某诉请离婚,并要求胡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及过错损害赔偿金。胡某承认部分过错,但拒绝承担经济帮助责任,认为韩某有劳动能力。本案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经再审/申诉程序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胡某实施暴力的物证(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韩某无收入证明。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过错程度展开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准予韩某与胡某离婚;二、胡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胡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且处于哺乳期、无经济来源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及过错损害赔偿,体现了对弱势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