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中国籍)与被告于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主要收入来源于境外,原告负责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抚养,积蓄较少。2023年,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鉴于被告收入主要位于境外且原告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现面临生活困难,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无异议,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财产分割中的弱势方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等书证,用以证明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及当前生活困难状况。被告提交了境外收入流水及资产证明,认可离婚意愿但对帮助金额提出异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合理数额进行协商,力求平衡双方利益。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谭某某抚养,被告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被告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谭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双方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支持其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对家庭主妇/主夫价值的认可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涉外家事审判中平衡财产分割与人文关怀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