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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冯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冯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冯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转账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隐匿部分贵重物品。朱某发现后,委托律师调取银行流水,并秘密录制了冯某承认转移资金的视听资料。双方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朱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冯某少分或不分财产。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朱某不服,以冯某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为由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朱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冯某承认转移资金的视听资料。冯某辩称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不应作为证据。法院经质证,认定该视听资料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采信。双方围绕财产隐匿事实及分割比例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财产状况进行重新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离婚判决;二、撤销原财产分割部分,改判涉案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向冯某支付折价款;三、对于冯某隐匿转移的存款,认定冯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判决冯某少分,朱某分得该部分款项的70%,冯某分得30%;四、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偷录的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裁判启示在于,恶意转移财产者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严厉制裁,旨在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与诚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