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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某多次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赵某某身心受损。赵某某主张因长期受暴及独自抚养子女,生活困难,请求离婚时孙某某给予经济帮助。孙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提供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一方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证据能否证明其生活困难状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赵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拟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被告孙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确认家暴事实存在,但需进一步评估经济帮助的具体适用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情节,若受害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离婚后存在生活困难,或双方财产分割已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可驳回经济帮助请求。这提示当事人需注重证据收集,特别是关于“生活困难”的实质性证明。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