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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邓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赵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邓某某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及装修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邓某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赵某某未能证明共同还贷事实。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及债务承担。赵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还款,邓某某则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购房款全额由邓某某父母支付,赵某某未参与出资。双方对房产归属及潜在债务分担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感情破裂,赵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发票及证人证言,主张共同还贷及出资。被告邓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父母出资凭证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房屋系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规则。在缺乏明确约定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结合出资凭证与登记情况,倾向于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共同还贷或共同出资,应承担不利后果,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严格区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