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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陈某某主张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同时要求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房产登记在何某某名下,但由双方共同还贷。陈某某提交了一段何某某与他人亲密接触的录音及视频(视听资料),主张其构成同居过错。何某某辩称视频系偷拍,侵犯隐私,且双方感情破裂主要因性格不合,拒绝赔偿。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证据的合法性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生活,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在庭审中重点展示了其持有的视听资料,主张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过错;被上诉人何某某则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强烈异议,认为系非法窃取。双方围绕证据效力、房产分割比例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获取手段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偷拍、偷录等侵犯隐私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作为认定过错的证据。这体现了司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严格保护,平衡了婚姻过错认定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类似家事案件的证据采信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